摘要:在今年2月12日前,《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。通过浏览新条例内容,觉得修订中有几点问题还需要明确。
根据法制网站和报纸登载的信息,在今年2月12日前,《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。通过浏览新条例内容,觉得修订中有几点问题还需要明确。
一.对“公共利益”的监督应当形成文字
新条例提到政府征收房屋,应出于对“公共利益”的考虑,且罗列了属于“公共利益”的七种情况。凡征收均应是出于“公共利益”的需要,这是新条例给人的印象。结合现实中的征收,“公共利益”具体是什么,应该上征收公告,应该在征收后受到应有的追踪监察。人们以此确认有关方面是否是依法征收,征收的土地是否真是用作“公共利益”的项目,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悉权、获得合理征收补偿权没有受到侵害。根据现实中拆迁人对拆迁地的未来用途讳莫如深、拆迁人将拆迁土地又高价转手以及随意处置“公共利益”(比如,福州一所投资1500万的小学新完工就立即面临拆迁,官方竟称新规划为建大手笔中央商务区)的情况,有必要在新条例中,将对“公共利益”的监督形成文字。
二.征收“补偿”的规定还需斟酌
新条例第三章谈到征收补偿,大的方面有:1.征收补偿金不得低于市价(拆迁条例是不低于市价的70%);2.对未超过征收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,应当给予补偿;3.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,协议不成,征收人可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,凭此申请法院强制搬迁;4.强制搬迁应先予被征收人补偿(货币补偿或提供产权调换房、周转用房)。征收条例在补偿问题上,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的是第三点:双方协议,协议不成之后,由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,然后凭此决定,申请法院强制搬迁。补偿协议其实是新旧条例内容的关键,断后的方式新老条例一样,都是对被拆迁人(被征收人)强制搬迁。现实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是,为什么会有“钉子户”?是因为双方达不成协议。为什么达不成协议?是因为拆迁(征收)补偿不合理。举例来说,按现行重庆市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:1.“拆迁补偿以产权户(或公有住房承租户)为单位”。问题:产权房与公有承租房能否混为一谈?多户头就可以多赔付?几百平米一户与几平米或十几平米一户补偿的标准可以相同?2.“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%的,按15%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面;被拆迁住房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%的,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”。“以产权户(或公有住房承租户)为单位,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,住房面积不足30平米,按建面30平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;家庭人口3人及以上,住房不足45平米,按建面45平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”。问题: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私有产权房则没有规定。只有几平米或十几平米或二十余平米的住户,加上一次性拆迁安置费、过度费,拆迁补偿高于市场。反之,大面积产权房,却没有增加面积的优惠,超面积房屋被按实际计算,同时还按市场价打七折(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)。因为补偿不实事求是、不公平,于是前面的拆迁,让上海的潘蓉、成都的唐福珍这些有大面积房产的人触了霉头。后面的征收如果继续还是这样的“劫富济贫”补偿不到位,恐怕免不了悲剧将再次发生!随着经济的发展,今天中国的老百姓正在更多地成为有产者,今后不断地城市房屋拆迁征收,难免不危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。所以,房屋征收条例在征收补偿问题上,不能留下后遗症。
三.新条例应增加政府、法院强制搬迁前的听证程序
新条例对禁止暴力征收;禁止采取断水、断电、断气的方式征收以及强拆前对被征收人的先予补偿都作了规定,比之旧的房屋拆迁条例,征收条例对弱势的被征收人对有了人性的关怀,无疑这是社会的进步,也是潘蓉、唐福珍们用鲜血和生命抗争换来的。为了让征收程序依法、透明,愚以为条例还应增添政府、法院在强制搬迁前的听证。这既是对征收程序的法律监督,也是化解矛盾,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举措。毕竟政府是强势的一方,新条例上有强制搬迁,意即政府最终还是有不由分说的权力,过去滥用强制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。再就是法院一定要不偏不倚恪守中立,依法裁断。毕竟宪法、物权法等都明确规定国家、集体、个人的财产权利同等重要,都受法律保护。总之,要让老百姓到最后也能有一个讲理的地方,有一个依靠。